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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出借资质 泉州一公司被严厉处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8 10:12:00    

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护企新闻发布会,发布《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涉诉情况及风险点专项司法治理报告(2022—2024)》《涉企民商事法律风险提示》《涉企民商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汇编》,并正式推出“法企E行”司法护企二维码,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为党委政府优化涉企决策、制定惠企政策提供参考。法院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提醒企业避“坑”,让企业发展行稳致远。□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杨芳 杨扬

违法出借资质 拿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福建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违法出借资质给刘某,约定刘某负担建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税款,并由刘某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给予建筑公司抵税。

后经查实,刘某所提供的部分发票无实物交易,系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建筑公司被追缴企业所得税34万余元,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8万余元,并导致该公司税务评级降低。

之后,建筑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赔偿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单位工程内部责任制承包协议书》属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税务处罚并非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法定损失赔偿范畴。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保护的是合法民事权益,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责任的追究,具有专属性和终局性,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失,不能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转移和追偿。建筑公司通过合同纠纷,要求刘某支付其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产生的相关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据此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建筑企业在收取管理费及税费的情况下,对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发票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应尽到充分、合理的审查义务。同时,建筑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不得随意出借资质,出借资质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未在期限内对结算单提出异议 被判支付货款

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厂房建设项目的钢结构围护工程分包给某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收到B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A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既不确认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B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B公司向A公司邮寄了一份快递,快递单载明“内件详情:业主结算单”,该邮件由保安室自提点代收。

诉讼过程中,A公司不认可其收取了该结算单据,称未确认该结算单据内容。

法院认为,根据一般经验法则,可以认定B公司已将包含决算单在内的工程有关的结算材料提交给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A公司未在期限内对结算单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B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因此判决A公司应支付B公司工程款23659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1318.8元。

法官介绍,部分企业在合同履约阶段,普遍存在证据保全意识不强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维权效率,也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商业活动中,尤其在送达关键性证据时,对传递过程及相关材料,应注意留痕、保存,避免因瑕疵的送达行为,导致在关键性证据的采信上存在诉讼风险。

未确认收货人身份 起诉遇到大麻烦

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向某电气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购买电力设备,C公司均通过QQ进行下单,双方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约定货物单价。

送货时,由D制作《发货单》,由对方人员签字,但D公司未确认签收货物人员的身份及权限。后因C公司未付清款项,D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缺乏货物单价以及无法确认收货人的身份,无法确定货款金额及送货情况。

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某电气公司的申请,对案涉16份《发货单》上的货物在发货时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了货物在发货时的价格。并结合D公司与收货人的联系情况,以及C公司在其他诉讼案件中的陈述,认定了收货人的身份情况,从而判决某C公司应支付D公司货款78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官介绍,订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对合同的要素,如数量、单价、交货方式、收货方式、验货流程、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若在交易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条款简单粗糙,合同要素缺失,在产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造成事实、责任难以认定,导致法院不得不通过鉴定的方式对事实进行确认,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以及诉讼周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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