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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迅猛发展,互联网上有大量可以直接获取的照片、手机壁纸、卡通形象等,这些可以随意下载的图片真的能随意使用吗?近日,海伦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案,某中学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擅自使用他人创作作品,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9日,杨某创作完成名为《安全知识》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于2024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版权局登记,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夏某。2024年12月10日,青冈某中学在其注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该美术作品。2025年1月,夏某诉至法院要求青冈某中学立即停止侵害其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释法说理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划分为9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在微信公众号配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涉及到的作品类型一般包括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文字作品等四种。我国著作权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可由著作权人授予他人行使,而著作人身权仅由著作权人享有,不得转让。微信公众号配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一般涉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海伦法院受理的该起著作权纠纷,涉及的是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知识产权承办法官郭亚新在深入了解案情,明确争议焦点后积极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郭亚新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析法说理的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侵权方在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后,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及时支付了赔偿款,并停止了侵权行为。近年来,各企事业单位在组织、宣传各类活动时,为了突出活动效果,普遍采用宣传视频、信息简报等多种媒介形式进行推广。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在制作或发布宣传材料时,如需使用他人的视频、图片或文字作品,务必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获得其明确的授权。任何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创作作品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建议:一是自己拍摄制作图片。如果需求量不大,或者对图片的精致化程度要求高,可以自己创作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创作,既可保证权利安全,又可满足自身需求。二是付费购买正版图库。企业可根据自身性质对图片的需求数量和质量作出评估,可以考虑与正规的图片公司开展长期合作业务,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图片的风险承担主体,以确保使用的图片无权利瑕疵。三是设置登记审核流程。企业可以在自家小编对图片进行使用之前进行备案登记,注明使用图片的来源、权利人、是否经过许可等事项,以避免因使用图片导致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来源:海伦法院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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